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2019-11-13 08:3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告知。 一般内容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你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嫌疑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请求调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 三、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四、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扩展资料: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用)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6.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9.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濮阳市公安局——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