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胁迫第三人债务加入
2020-12-23 14:30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代为借款人清偿到期债务为目的,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加入到该借贷关系中。这种行为是否必须以出借人、借款人和第它人的共同合意为前提,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人的共同合意时,才能成立债务加入,否则欠缺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都不构成债务加入。 第二种观点认为,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人的共同合意时,可以成立债务加入,借款人与第三人形成合意或者出借人与第三人形成合意时,也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仅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人的共同合意时可以成立债务加入,借款人与第三人形成合意或者出借人与第。人形成合意时,也可以成立债务加入,甚至第三人单方承诺的,同样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实际上,这一问题可以归结为债务加入需要三方协议、双方协议还是第三人单方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