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两年前租房子与房东签订两年劳动合同,给了房租两个月押金共3400元,我每个月按时足额缴纳房租水电费,现两年期满,房子租赁物都完好,房东验房后表示当晚给回押金我,我单纯地信任他会房卡钥匙他,但后来房东总以这样那样的理由迟迟不给回押金我,请问依据民法典如何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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