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当事人能否申请适用普通程序
2019-08-02 09:04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由于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地审结案件,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省了诉讼成本。笔者在审判实践当中,曾经遇到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况。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否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一、一方当事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另一方同意的 如果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另一方也同意的,那么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在这里,笔者认为法院的审查更多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应过分纠结于案件实质审查而有悖于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则。 二、一方当事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另一方不同意的 对这种情况,法院在行使审查权时就应当更多地做实质性审查,即审查案件本身是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如果案件本身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但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自行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新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就应当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综合上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否适用由法院审查决定。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如何妥善把握好这个“度”对案件审理工作具有无形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