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2011年协议离婚,其中提到将共同的房产(1999年从政府买地的自建房)归孩子所有,但因为政府行为一直没有办成房产证。2021年,政府统一办理房产证,但是只能按照当时购买记录办理孩子父亲的名字。如果要办理孩子的名字,则需要缴纳赠与税。请问,是否应该遵循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直接以孩子的名义直接办理这个房产证?从法律角度是否承认孩子是这个房子的房主?
2021-01-08 20:13你好,根据政策确定房屋所有产权之后,如果想要办理变更登记,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如果没有变更登记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并不能够对抗第3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登记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