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改制如何取得经济补偿金
2019-07-21 19:19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 (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 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 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 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 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 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 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 加改制。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执行。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适用范围的,有关 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 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 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 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 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 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包括: 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分流的富余人员数及 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 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 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 合同期限),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 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 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