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营餐饮企业工作,每天工作12小时,公司以迟到、病假、事假、未打卡为由扣除工资;且国庆中秋等法定节假日不安排休假,也无加班补偿;在工作期间乃至之前都未签署劳动合同,甚至要求春节工作的员工签下了写有“春节期间为自愿加班,春节期间为三倍工资,签字后春节期间不上班的,扣除1500元”的合同表。如果我春节前离职,公司扣除我1500元的工资,我该怎么去投诉公司,公司犯了那些民法,诉讼成功后我将获得那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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