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的遗赠的受益者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吗
2019-09-04 16:20所谓“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在自己死后将所遗留的特定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送给自已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国家或社会组织,并在遗赠人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单方的、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受遗赠人亲自行使受遗赠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主要区别在于受益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国家、集体、其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具体来讲,遗嘱继承和遗赠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1)两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受领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 (2)两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还须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3)权利的接受、行使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的内容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受领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处理以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4)获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赠受领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割,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处获得遗产。而遗嘱继承人要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5)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