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老师,从教30年,现已到退休年龄,但教育部门只从2006年为个人办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社保局不予办理,问教育局主管,他说不足的年限由个人负担,理由是2006年本市政府有一个会议精神。请问他们的理由合法吗?市政府是不可以不按劳动法行事,再私自定法?能不能请律师帮我们维权?按劳动法所规定的,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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