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离婚案件。我是男方,因为女方要离婚,否认我购房时所借的债务,但她为了分得更多财产,暂时只离家跟别人同居,要等到几年后银行借款明细过期无法查询再起诉离婚。无赖之下我就起诉了,2015年8月第一次、2016年5月第二次两次起诉离婚,都是因为女方否认银行账户明细,不承认债务而因债务纠纷而未判决离婚。2016年我还上诉到了中级法院,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前天一审法院重审过程中,女方仍然否认银行账户明细,因此法官初步意见女方一再否认明细,法院有可能不认定明细作债务证据。我要求法院去银行调查取证,但法院拒绝。请问律师:银行账户明细仅凭被告无证据的口头否认就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吗?法官因此是否合法?
2017-11-05 16:54根据《婚姻法》,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可以去对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及债务平均分配(能够证明是个人财产和债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