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结果超过一年
2019-09-01 11:39认为“一年”申请时间为除斥期间 目前大多数地区的劳动部门、司法部门都倾向于认为一年的申请时间为除斥期间,劳动部门对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而如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样循环往复,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又回到了原点,陷于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一些地方性规章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甘肃省实施<</SPAN>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厦门市实施<</SPAN>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等等。 还有一些地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超过一年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其地方规定中实际上隐含着同样的意思,比如《北京市实施<</FONT>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程序终止的,申请人在《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