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男,上海人,妻子武汉人,从2015年3月起分居至2016年3月,期间在15年7月时本人起诉过离婚诉讼一次,但由于某些原因撤诉,2016年6月至今再次分居,由于性格原因已无和好可能,故2017年4月再次起诉浦东法院离婚,但法院法官借由女方没有居住在浦东为由劝我撤诉。目前半年起诉期已过,我想咨询的是,我该如何起诉女方离婚,女方在嘉定区安亭镇购有房产,我们也有一女儿目前5岁,无共同债务,无共同财产,我只希望把婚离掉,孩子由女方抚养,没有其他诉讼要求,因为无法与女方沟通,故被逼走起诉离婚这条路
2021-05-09 11:14根据《婚姻法》,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可以去对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及债务平均分配(能够证明是个人财产和债务的除外)。建议您直接致电*******106,将有专职律师免费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