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高辉于曹文静2016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麦收后确立恋爱并下彩礼,同年8月在两人办理结婚证,农历11月曹文静因和其母生气后去新乡找高辉商议尽快举行婚礼的事,其父母多次推迟婚期并多次去新乡叫曹文静回家,腊月12因不愿回家曹文静于其父大吵并动了手导至精神异常,于13日入住精神病院治疗,后经证实曹文静在14一15年曾4次因精神病入住项城县精神病医院治疗,这种以隐瞒病史而形成的婚姻是否是欺骗,对医院隐瞒病史所得到的诊断证明能作为证具吗,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退还彩礼的判决正确吗。
2021-07-20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