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和朋友一起注册公司,我持股70,朋友30并担任公司法人。19年6月朋友退出法人和30股权我代持,19年至20年4月公司变一人公司。4月后有新的法人和股东进入,此期间我也已经做了实缴。这几天我收到法院传票,材料商以我与公司财产混同起诉我,要我承担责任,请问我担责任的风险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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