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因收购蓝狐系他人盗窃所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8000已交。判决之日是2015年1月20号。今2016年6月8号在湖南怀化高铁站被拘留,拘留单位说是因为14年的案,先已超过24小时..原因不明
2024-06-25 15:54根据您提供的情况,2014年因收购蓝狐被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经执行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执行完毕,且罚金已经缴纳,理论上您已经履行了判决的全部义务。 然而,您在2016年6月8日被拘留,拘留单位表示是因为2014年的案件。如果拘留单位确实因为2014年的案件对您进行拘留,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执行缓刑期间可能存在违反缓刑规定的行为,导致重新执行原判。 2. 可能存在程序上的失误或误解,如对判决执行情况的误解或记录错误。 3. 可能存在其他未告知的法律问题或新的指控。 鉴于您已经被拘留超过24小时,建议您或您的家人尽快联系律师,以便了解具体情况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帮助您了解拘留的合法性,是否有新的指控或误解,并代表您与拘留单位沟通,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还可以协助您申请取保候审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