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当承担消除校园欺凌行为的责任
2020-11-23 12:38校园欺凌行为中的法律责任 一、校园欺凌的概念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另一方学生,致使另一方学生身心健康受损的行为。 校园欺凌行为可能会给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等后果 二、责任年龄划分 (一)民事责任年龄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者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一般父母是其监护人),若二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刑事责任年龄 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涉嫌刑事犯罪时,不予刑事处罚,但是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责任承担方式及承担主体 (一)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则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行政责任 若欺凌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一般适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其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刑事责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校园欺凌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