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终结对再审的审查情形
2019-07-28 16:5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民事案件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