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抵债资产退回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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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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