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离婚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2019-11-06 10:41离婚彩礼返还的标准: 1.订婚是自古以来一直流传的民间风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在订婚时给了女方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是可以返还。 2.在离婚彩礼返还的标准中有一种情况是最复杂的,就是在婚前给付对方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在法律上也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 “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所以也不好证明。 3.如果只是形式上的订婚,而最后没领结婚证的情况是可以要回彩礼的,而领了结婚证但还没离婚或没确定要离婚的话,是不能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即使是原来一方的家庭生活确实因此出现了困难,那也不能要回。 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