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钲富园村五组2009年新农村建设,两分两换,镇政府申请用地项目,节地型村庄,经浙土字A(2009)一0240批准用地。当时镇政府没有公开征地公告,宅基地没有安排在批准土地上。调整规划,未经复批,2016年,建造镇医院,用地批文立项原来农户宅基地批文,向省投诉,传文给区国土处理回复,处理不满意,向市国土请求复查,回复,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区国土重新申查回复,2,要我们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请教我们应该怎么办?
2025-04-27 05:23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属于其成员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享有所有权,并有权依法使用。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宅基地已经被政府确定为“节地型村庄”并获得批准,那么您可以基于宅基地的所有权提出异议。 关于宅基地被用于非农建设的问题,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您认为该用地不符合规划用途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反映问题,要求调查核实。 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协商解决问题,争取得到合理的补偿。 如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宅基地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同时,建议您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的所有权证明、政府批准文件、与当地政府沟通的记录等,以便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