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市人社局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8天前一、职工因工受伤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工伤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二、工伤职工在治疗终结后应当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就业服务补贴等,并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职工再婚的,增加一个供养亲属,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也相应增加。职工再婚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八、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