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事业单位,B是A的下属经济实体(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是独立法人,李某在A工作十四年,现在A单位要求李某直接转岗到B公司,请问B公司能与李某续签无固定期合同吗,当B公司辞退时,经济补偿是从A单位入职年限算起,还是从B公司入职算起。B公司能否可认A单位李某在A单位的工经济补偿,合同应当如何修订。
13天前一、关于是否可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在本案例中,即使A单位和B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未明确约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A单位也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B公司也可以与李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点,应按照劳动者在B公司实际工作的时间来确定。即,如果劳动者是在B公司入职后开始工作的,则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点应当以B公司入职时间为标准。 三、关于A单位与李某的经济补偿问题。 在本案例中,由于A单位和B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并未明确约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点,因此,A单位在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B公司有权与李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进行。同时,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点,应以劳动者在B公司实际工作的时间为准;对于A单位与李某的经济补偿问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