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时双方没有对房产的价值达成协议,法院按重审以前的庭审房产按我原来购房款价值协议判决是否正确,并我没有在重审的材料上签字
28天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在一审中由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导致判决结果不当的案件,二审法院有权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则可以发回重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你认为对方没有同意重审前的房产价值协议,也应当遵守一审法院的判决。 然而,如果你确实认为自己在重审材料上的签名是无效的,你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你的签名,以确保其真实性。此外,你也可以考虑请求法庭对重审中的其他程序瑕疵进行审查,例如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你应该与律师一起详细讨论这些选项,以制定出最佳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