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前出纳,移交工作时,一笔采购员垫付采购款未在移交清单上写明,但是已口头上交代了现出纳,并移交了相关的费用报销清单。现在公司不承认这笔费用,采购员希望我出庭做证。请问有我出庭作证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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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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