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外来人员,目前居住在厦门,想离婚,可外地人在居住地起诉离婚还要求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法院才会受理,我是2014年有居住登记,后来没再办理,请问现在补办算不算满一年以上呢?还有我是开店做生意的,营业执照法人是老公的,营业执照能证明居住时问吗?
2024-09-25 03:55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离婚事宜和居住时间的问题,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于非本地户籍居民想要在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条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即在申请离婚时,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其在居住地的实际居住证明。 连续居住满一年。这意味着申请人自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至法院作出判决前,在该地点实际居住的时间累计达到一年。 如果您是在2014年之前已经在厦门市取得了居住登记,并且之后没有再进行过相关的居住登记手续,那么理论上您的居住时间可以被认定为满一年。但是请注意,具体是否能够获得当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因为这可能涉及到法官对事实的考量。 至于营业执照作为居住证明的情况,如果营业执照上标注的是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则有可能被视为证明居住时间的有效证据之一。然而,具体情况还需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法院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建议您详细咨询当地人民法院或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以获取最准确、适用的法律意见。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祝您早日解决家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