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任速达物流公司采购经理,负责公司采购工作,2017年2月,由于公司业务发生变更,因此,公司将原来的合同专用章由圆形变成了方形。但并未收回保存在吴某手里的原来的合同圆形章。2017年4月,吴某离职。2019年6月,速达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才知吴某用速达公司作废公章,同大仁健康公司订立了购销合同,吴某在收到大仁健康公司30万元的定金后,下落不明。大仁健康公司遂以速达物流违约为由,要速达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问:此案应当如何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20分
2020-12-07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