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名2022届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去年考研之前因为压力问题想找份工作当作后路,于是在12月19日时通过学校招聘会与一家私立中学签订了三年的聘用合同书。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即2021年12月19日),规定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8月31日是试用期。如果需要提前解除合同要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现在经过考虑,想全心全意准备二战考研,不想去私立中学工作了,合同上的违约责任需要我承担吗?怎样能达到辞职目的呢?
2022-03-02 13:47《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