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股东人数包括隐名股东吗
2019-08-18 14:21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相对应的,记载在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会以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关系,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以显名股东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显名股东接受隐名股东的指示,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思表示参与到公司管理中。在实际中,基于各种原因,隐名股东的情况不在少数,由此引发的股权纠纷也屡见不鲜。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 发生纠纷时,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起诉确定其股东资格。只要其满足下列隐名股东股权确认三要件: 第一、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的合同仅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一般不能对抗公司。 第二、实际出资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满足合同有效的条件时,隐名股东应实际出资。 第三、符合人合性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的法律属性,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