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中女方有两个孩子,有一个残疾,男方一个,还可以再生吗?
2020-12-30 13:53可以的, 根据《计划生育法》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扩展资料:《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3、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