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个人欠款,单位并不知情,而且现在该职工已经离开这个单位,单位领导没有义务也没有责任对这件事负责,而被欠款人频频给单位领导打电话要求解决,否则还要向更上级纪委反映,干扰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这种行为?再一个是被欠款人在向该职工借钱时注明,借钱逾期不还需要进行双倍赔偿(借了3万,逾期不还要还6万),是否属于高利贷,是否合法?
26天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单位和员工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且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协议,那么员工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如果员工未能按时还款,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催收或者起诉等。 至于您提到的“双倍赔偿”条款,这通常是指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借款人需要向出借人支付两倍于原借款金额的利息作为补偿。如果您认为该条款违反了相关的法规或规定,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高利贷”的定义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高利贷是指利率高于法定最高利率的贷款行为。在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高利贷”概念,但一些地方可能会有类似的规定或政策。如果您对这个问题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