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8年前),父亲因种种原因,以不平等的、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同意将祖宅自己的部分,卖给二叔和四叔,并签了协议,协议没有约定具体过户时间,协议文字只有“现父亲……”的文字。签后,父亲感觉被坑了,没有收钱,也没有过户,直至今日。请问,协议是否有时效过期这一法律条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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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除斥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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