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母亲户口原籍在南宁吴圩镇圩上一队,因我读书需要,我和我母亲只能把户口转到我父亲户口这里(城市户口),转出去后,原来生产队分配的耕地我们一直在使用,由于城市不断扩张,14年政府征到我们的耕地,当时政府征地答应会赔偿一笔征地款,并赔偿我们三产用地(每人60平米住宅,需要按政策2000/平米购买和每人/15平米商铺),用于安置我们和以后的经济来源,但是需要把户口转回吴圩才能获得征地赔偿和安置,于是我和我母亲14年把户口转回吴圩镇圩上一队,并获得征地款,但是2020年11月10号,队长告知我母亲吴圩安置办说我们不符合安置条件,只有12年8月以前转入的才能享受安置政策,请问政府这样做是否合法??
2020-11-10 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