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顾客起诉超范围经营要求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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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针对美容院普遍超范围经营,“美容反遭毁容”案件频频发生的 状况,卫生部曾发布《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指出生活美容服务由行政 主管部门按开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进行监督管理;医疗美容服务必须遵 循《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后方可开 展,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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