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改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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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开始生效,此时及此后,如果2年已过而3年未到的,则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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