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去年年底被人莫名其妙打了眼睛一拳,然后现在眼睛受伤,正在治疗,说半年后验伤,然后现在对方想行使民事赔偿责任,是对于今年1月8日之前的赔偿,赔偿包括正常的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费。想问一下,这个民事赔偿责任在验伤鉴定出来后,如果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什么影响吗?还有就是这个1月8号前行驶的民事赔偿责任意思是不是就是1月8号前的费用他已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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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属于故意伤害罪,要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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