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0号,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公司担任外贸跟单员一职,双方约定正式基本工资为3500元。进入公司后,实习三个月,4月20 号到7月20号,工资为3300元,结算方式为现金。7月20号后转正,与同事谈起转正合同,但办公室人员均未签合同或续签合同,申请人是应届生,也认为没有问题,只是向学校老师提交了一份就业申请表。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在1月18号辞退申请人并要求1月31号走人,并以我方订纸箱有过错为由,要求我方承担经济损失,并扣除1月工资,而且不赔偿申请人相应的赔偿金,在申请方申请下,不给申请方劳动合同,不缴纳所欠公积金。
2021-01-21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