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3个问题1.我们结婚9年育有一女,房子是我婚前购买的,婚后男方把自己的房子卖了,原因是贷款还不起,卖房所得帮我还了14万的房贷,这个我们有字面协议属于借款行为也有详细说明,婚内属赠与离婚还钱。他现在提出我还钱14万,房子增值要分房,合情合理吗?2,由于他性无能和长期出差照顾不到这个家,两个人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现在我提出的离婚,在这段婚姻里我是受害者,为什么还要离婚还他钱?3.他卖房的钱不是婚后共同财产吗?还的话,我可以少还点吗?
2024-11-26 17:01您好! 关于您提到的借款行为,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明确表示同意将房产作为借款的一部分,并且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利息,则该行为可以视为借款。然而,如果双方并未达成这样的协议,那么房产增值可能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房屋增值的部分价值,但这需要具体的证据来证明。此外,如果您认为自己是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这可能会影响法院对离婚判决的看法。 我们无法确定您的丈夫是否将卖房所得用于家庭开支,因为这不是一个常见的做法。但如果确实如此,那这笔钱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您想减少支付金额,建议您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