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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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也可以采用默认的变更方式,也就是说,虽然双方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但如果事实上已经变更超过一个月,而劳动者未对此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已经变更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再以未采用书面形式来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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