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咨询一下在编教师试用期辞职问题,详细情况如下: 目前的情况:已经教委报到,并签订《试用期教师试用合同》,属于在编教师,合同详情见附件,已删除具体学校名称。 我的问题:试用合同第六条写试用期可以辞职,但应按不足合同期每月一定金额向学校支付赔偿金。这个“合同”是试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因为涉及到赔偿额度。试用期是一年的,聘用合同应该是五年,目前还没签,应该也快了。另外这个赔偿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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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应当依据聘用合同承担责任,双方属于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是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双方的约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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