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份非法行医被法院判半年缓期一年,第一次查处我本人签字罚款3000,第二次卫生局来,我不在家,没营业,卫生局碰到我下班妻子,让我老婆签的字,说是走个流程没别的意思,(后来说要罚款8000元,没有交)第三次直接判刑罚款2万, 现在法院执行局要我交第二次罚款8000元,请问合理吗?现在想象第二次查处根本不存在,现在怎么办,可以申诉吗?法律规定查处3次才判刑,还是交罚款了事,谢谢
2021-01-21 15:0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