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7月26至10月12日在一家南昌公司上班,公司在南昌,上班地点在上饶,因看不惯老板的人品辞职,老板没给我签劳动合同,星期天照样打卡上班,现已离职一个月,报销费用不给,只有公司发工资时的银行转账记录,请问我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2017-11-13 07:49《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