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6年12月12日,甲、乙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智昌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甲出资6万元,乙向朋友丙借款4万元, 作为自己的出资。2007年1月,公司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确高达6万元,其中 向个体户J借款4万元,向戊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公司因此宣 告破产,网络公司破产后,丙、丁、戊都找到甲、乙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 款,甲、乙提出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 在三者之间按2: 2: 1的比例清偿,丙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2-04-16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