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关于保险公司的事情,在2016年的时候我爱人在泰康人寿保险工作过一段时间,并且在那时候给我和自己投保了每个人每年一万五的保险,一直要投保到五十岁。后来因为一些原因爱人辞职了。在2017年因为经济负担比较重所以决定先把我得保险退掉。咨询泰康人寿的员工一开始說是可以给退,可以退五千,可是到最后过了几个月又说泰康的员工如果想退保险必须把之前在职时所得到的佣金全部退还然後才重新给计算是否给退保。可我咨询时泰康总公司并没有这个规定,并且保险合同上也并没有注明这一点。我想知道它这样是合理合法的吗?
2021-07-15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