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女友婚前贷款买房,名字登记为女方,但首付是一人一半,贷款也是我在承担。后来分手,女方要求我给他立字据,要求以后不再索要我付出的6万元费用,房子是在她名下。为了和她断绝关系,我给她立了字据说不需要她还钱。在这段期间,每月还支付2500元给她维持生活。她口头答应并有微信记录承诺会把6万元归还。请问我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她索要我自己付出的这6万元吗?或者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她把房屋出售后,金额平分呢?
2021-06-21 11:1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同居分手时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参与财产的分割。同居后买的房子,由于是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子,且另一方无出资行为的,购买的房屋还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分居时不予分割。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联系不上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