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6年进入某行政机关工作(没有编制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直至2009年才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2009年至今共签订劳动合同4次(三年期限劳动合同三次,一年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三年期限的)是2016年5月签订的,期满时间到2019年5月。问题是现在单位上要把我们的劳动关系划入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并要求和劳务派遣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律师,现在劳动合同的甲方更改,单位提前解约,如果不再签订劳动合同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赔偿经济补偿(能否从1996年开始计算至今),赔偿标准是多少?我还需准备哪些材料?要怎样走程序?我还可以主张哪些合理合法的权益?谢谢!
2021-07-11 11:14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