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车损、评估费等人民币9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5月22日16时1分,原告倪训乡驾驶人力三轮车沿郯 城县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郯子湖大酒店路段,与对行杜海波驾驶电 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倪训乡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 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认定,杜海波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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