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三年,1/15号到期,至今未收到书面通知,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签,请问我该要多少补偿
2025-04-07 16:33根据《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如果您的工作年限满三年,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至少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期为3个月。此外,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发现您的能力与职位不符,则需要向您支付相当于您三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您不同意公司的决定或认为公司违法解雇,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