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一件民事诉讼案,反还原物,案情简况,91年我单位分给我一套住房我,99年我哥哥以他住一居室,女儿大了在一起住不方便为由,要求借住我的房子,出于亲情就让他住了,多年以后他就不归还了,无耐起诉至法院,一天判我胜诉,可他上诉,二审法院以他有进住证,房子产权位认可为由,判我拜诉,(进住证是在我不知情也未经我同意签字,私自办理的,我认为二审判决不公,此种情况应该怎办。谢谢
2019-06-26 10:04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