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存量房交易中,由于出卖人买房是在2012年购买的一套新房,并未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在存量房交易中,必须是由买受人来补交剩余的公共维修基金嘛?法律规定是由谁来承担。

2021-01-0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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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当由原房主承担

2021-01-06 14: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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