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

2019-07-05 16:37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海法律网刑事律师提示,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2019-07-05 16:37:40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2659今日律师解答 50873

相关推荐
房子银行的贷款没还完,别人起诉讼我,有权利查封拍卖吗 1回答
我老婆起诉离婚,我一直没接法院电话会怎么样 1回答
老人去世之前立有代书遗嘱,将自已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全部给次子(遗嘱是由次子儿媳代写,有老人签名)。请问这笔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否属于老人的财产(遗产),这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回答
网红桥受伤了找谁赔偿 1回答
小区里养小香猪合法吗 1回答
对借钱不还的,该如何走法律程序 1回答
你好,有人偷录我遛狗视频,然后举报我,请问他这属于犯法么 1回答
地方政府债权资产融资合法吗 1回答
美团微笑行动罚款合法吗 1回答
注册滴滴可以用别人的驾驶证吗 1回答
一般合同纠纷请律师要多少钱 1回答
监委调取证据通知书有强制作用吗 1回答
你好交通法规咨询电话 1回答
法院立不上案,律师收基础费合理吗 1回答
丈夫犯法了妻子换有精神分裂症没人管怎么办 1回答
查看更多